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农安、舒兰、梨树、东丰、通化、抚松、长岭、敦化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驻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建立林(草)长制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吉林省建立林(草)长制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科学高效林草治理体系,促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林草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建设的系列部署,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以严格资源保护、提升资源质量、集约资源利用为目标,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属地管理责任为核心,探索建立林(草)长制,加快构建“省级统筹、市县组织、乡镇运行、村组落实”的林草资源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吉林实际、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守护好吉林绿水青山,擦亮吉林生态“名片”,加快建设“美丽吉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努力探索“只能增绿、不能减绿,树标立靶、狠抓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推进路径和实现方法。
(二)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网格化责任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分区负责,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各负其责,层层压实责任。
(三)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充分尊重自然和科学规律,从各地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对症开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强化指标体系、评价评估、经常性工作落实等措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尊重实践、鼓励创新。运用辩证思维,科学借鉴既有经验,坚持实践检验标准,支持各地破除现行机制障碍,创新政策制度设计,加快形成前瞻性强、务实高效、长期管用的政策制度体系。
(五)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坚持试点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全面、如实评估试点效果,科学总结、探索路径、补齐短板,为全面推开林(草)长制探索成功经验做法。
三、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林(草)长制组织体系
1.分级设林(草)长。开展试点工作的白城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设总林(草)长,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总林(草)长,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区域林(草)长,由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领导担任。其中,辖区包含(或部分包含)省直保护地或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的,该保护地管理机构或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所在县(市、区)副总林(草)长。乡级设林(草)长,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林(草)长,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设林(草)长,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村(社区)以下划分若干管护网格,设置网格长(巡护员)。
市、县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负责组织本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谋划和部署本级生态保护修复、推进城乡绿化、实现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提升资源质量效益等工作;协调解决本级林(草)行业建设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带头落实会议、巡查、调研等制度;调度、督导本级林(草)长履行职责;指导本级林(草)长制办公室监督考核下一级林(草)长和本级林(草)长会议成员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区域林(草)长负责联系市辖区或有关单位,协调、指导、督促所联系的地区(单位)落实林(草)长制,协助解决疑难问题。兼任所在县(市、区)副总林(草)长的保护地管理机构或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资源管护和与地方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其中该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负责组织本单位内部局、场、站等参照设立林(草)长制。
乡级林(草)长、副林(草)长负责组织本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本级资源保护责任目标;组织群众护林、组织建立资源保护源头治理网格化巡护模式,配备专职或兼职网格长(巡护员);组织本级林(草)长、网格长(巡护员)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建立、更新林(草)长档案信息;设立林(草)长信息公示牌;组织落实会议、巡查等制度;协调配置“一林一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调解职权范围内的林(草)权属争议,维护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村(社区)林(草)长负责做好网格长(巡护员)的推荐;组织开展网格化巡护和一线普法宣传工作;维护林(草)长信息公示标识;及时发现、制止破坏资源的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参加林(草)长会议,落实巡查要求;协助承包经营人解决实际问题等。
总林(草)长和副总林(草)长为林(草)长制第一责任人,林(草)长为主要责任人。下级林(草)长对上级林(草)长负责,上级林(草)长对下级林(草)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2.分级设林(草)长制办公室。白城市和各试点县(市、区)在本级林草主管部门设立林(草)长制办公室,为本级林(草)长的办事机构,负责林(草)长制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总林(草)长报告责任区域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拟订林(草)长制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3.分级设林(草)长会议。有试点任务的市、县、乡三级设林(草)长会议,由本级总林(草)长负责召集,成员包括本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区域林(草)长和下一级总林(草)长。本级组织、发改、自然资源、教育、人社、公安、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检察机关等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总林(草)长要求参加会议。本级未设总林(草)长的,由林(草)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林(草)长制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审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林(草)长会议每半年,乡级林(草)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4.试点期间,省级暂不设总林(草)长、林(草)长制办公室和林(草)长会议,具体工作由省林草局负责。
(二)建立林(草)长制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1.档案登记制度。对照“森林资源一张图”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建立林(草)长责任区信息档案,登记林(草)长职责、责任区范围、边界、面积等信息,记录其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履职情况可查、渎职责任可溯。
2.信息公示制度。在重点生态区位、重要交通卡口、破坏资源案件高发区域等位置设立永久性林(草)长信息公示牌,公布林(草)长信息、责任区域、职责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3.巡林(草)制度。市、县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每半年,乡级林(草)长每季度,村(社区)林(草)长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巡林(草)活动,掌握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其中市、县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要结合巡林(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源保护工作专题调研。巡林(草)和调研情况记入信息档案。
4.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传送办法,采取会议、公文或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信息;需要向公众告知的,采取网络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主动公开。明确联络员职责,督促其发挥作用。
5.警示督办制度。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要采取“三单一函”方式,即在重点工作时段,向林(草)长印发工作提示单;对重点工作任务,印发工作交办单;对存在问题的,印发工作督办单,必要时送达警示函,督促林(草)长履职尽责。
6.会议制度。规范各级林(草)长会议职能和组织形式,及时召开并推动落实好会议决议。各级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林(草)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和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促进工作落实。
7.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要依据试点主要任务和内容,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下一级林(草)长制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配套措施和公众监督机制
1.配备“一林(草)一警”。争取公安机关支持,与林(草)长制责任体系相衔接,由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划分民警执法责任区,配备责任公安民警,加强资源保护和执法力量。
2.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及群众性公益组织等参与林(草)长制实践,在各级各类保护地等重点区位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工作室,群众监督岗等,强化林(草)长履职日常监督。
3.规范经常性工作。区分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区域林(草)长、林(草)长、网格长(巡护员)等岗位和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每天等时段,梳理归类岗位时段工作任务,制定《林(草)长经常性工作履职手册》,确保各岗位人员职责一目了然。
4.抓好层级落实。由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组织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和草原资源保护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压实各林(草)长主体责任,确保目标看得见、摸得着、能实现,推动目标责任制由“虚”到“实”转变。
5.运用科技手段。将林(草)长制与“一张图”相结合,与数字化巡护相结合,与林草资源动态遥感监测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尝试依托国家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建立本级林(草)长制平台系统,将林(草)长档案信息与卫星遥感图像结合一起,提高林(草)长制现代化水平。
6.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建立微信群、公众号、官方微博,公布二维码,动员老党员、老模范、老红军、老干部、志愿者等担任名誉林(草)长,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学校、群众家庭等认建认养“责任林”“家庭林”“纪念树”等公益活动,提升林草资源管护社会化参与程度。
四、主要任务和内容
通过建立林(草)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草保护发展新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成型模式,为面上推开做好制度性准备,有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林草资源永续利用,充分发挥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一)探索确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发展目标体系。围绕推进“1+6”国土绿化、“全民共建绿美吉林”活动月、林草保护三大行动、林区经济社会转型等重点工作,合理设定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探索科学的推进路径和实现方法。各地要综合考虑保护绿色资源本底、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绿美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确定“三保、三增、两防、一促进”的保护发展目标,即确保森林、林地、草原保有量不减少,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步增长,确保防范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林草有害生物目标任务落实,促进林草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
(二)探索建立系统完备的保护发展制度体系。围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资源保护、草原保护修复、荒漠化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等制度建设,结合试点林(草)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全面梳理、修改完善、查缺补漏,探索形成系统完备的保护发展制度体系。各地既要狠抓制度执行,增强制度约束,又要坚持从省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在总结、继承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探索创新,敢于打破桎梏,建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办法,为全省推开提供借鉴。
(三)探索落实监管有效的保护发展责任体系。围绕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等责任的落实,以建立林(草)长制为抓手,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意识,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探索建立齐抓共管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试点地区要抓紧制定出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明确承担部门职责和责任人员,强化组织领导、检查督导和考核考评;要增强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做到林(草)长责任与山头地块逐一对应,确保林(草)长制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五、试点地区及时间安排
由白城市、农安县、舒兰市、梨树县、东丰县、通化县、抚松县、长岭县、敦化市承担试点任务,利用1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点准备(2020年6月30日前)
省林草局牵头做好吉林省林(草)长制顶层设计,拟制《试点方案》;组织好有关培训、考察学习、调查研究等工作;筹备召开建立林(草)长制试点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试点地区要搞好调查研究,科学拟制试点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试点实施(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6月30日)
试点地区组织召开建立林(草)长制动员部署会议,启动试点;逐项完成试点任务,每季度向省林草局报告林(草)长制实施情况;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完善制度措施,总结试点经验。省林草局要坚持重心向下,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不间断的调研指导,必要时要派出工作组,协助试点地区解决问题。
第三阶段:试点验收(2021年6月30日前)
2021年5月1日前,各试点地区要向省林草局报告试点完成情况。2021年5月31日前,省林草局完成试点成果评估。2021年6月30日前,省林草局形成试点情况报告提报省委、省政府。评估要广泛征求党政机关、林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群众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林(草)长制改革试点是结合我省林草资源管护工作实际,分解压实生态建设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各试点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建立林(草)长制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实施。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林(草)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协作单位,要主动参与到改革中来,担起所负职责,协同抓好改革实施。省林草局要加强指导帮助,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汇报及沟通协调,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做好改革保障。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投入,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运转经费,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要完善与改革相配套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林(草)长制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林草局安排林业建设项目和专项投资时要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并在重大工程项目上给予政策支持,同时,进一步挖掘权力下放空间,赋予试点市、县更大自主权,便于推进工作创新。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发挥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和传统手段抓好宣传,抢占生态文明建设主阵地,营造社会大众知晓、支持和主动参与的浓厚氛围,使保护发展林草资源成为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