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森林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要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公园。修订后的森林法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修订森林法,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涉及森林资源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本次森林法修订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同时,林业必须改变传统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调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修订森林法,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显着成就,但总体上仍然缺林少绿、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没有充分发挥。本次修订,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科学设立规划体系,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按照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划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并采取不同保护管理措施;制度引导科学经营,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保障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本次森林法修订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森林保护培育利用规律,统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三是科学经营、分类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
一是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是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本次修订新增“森林权属”一章,一方面结合中央近年来关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发展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别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能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另一方面体现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二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导功能,促进森林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的发挥,林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试点分类经营,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次森林法修订,将这一成功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公益林划定范围;规定公益林以严格保护、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适度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实现最优价值;充实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森林保护、林木采伐等相关规定中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是强调规划统领。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将原森林法关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做到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专项规划。
四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写入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根据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的改革精神,明确了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等工作中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五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放管服”,对采伐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提高采伐限额编制科学性,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限;完善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树林木管理,回应了实践需要。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规定。
六是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本次修订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四、重点解读
第一,关于天然林保护。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这是新增条款。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天然林保护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本条的内容,就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出的规定。
第二,关于森林防火。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都具有职责。需要说明的是,森林公安划归公安部门统一领导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继续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的有关工作。修订后的森林法充分体现机构改革精神,在继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负责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同时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由于“森林病虫害”一词已不能涵盖所有给林业造成危害的生物,新修订的森林法中不再使用“森林病虫害”,统称为“林业有害生物”。同时,对原森林法中关于确定检疫对象和划定疫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全面落实防治责任的要求,在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在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的除治责任,强调了林业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职责。
第四,关于林地保护。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是林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为加强林地保护,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新修订的森林法形成了包括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其中,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是新增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多年来,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在保护林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法总结实践经验,将这一制度上升为法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修订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完善。特别是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一是根据实践需求,将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科普教育设施纳入审批范围,并增加“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作为兜底项。二是有的部门、地方建议应当明确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规模、占地数量等,既为依法审批提供依据,也有利于保护林地。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超出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此外,新修订的森林法还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衔接,对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五、新森林法将为我国林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哪些影响?如何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从生产性森林向生态性森林转变。主要体现在:1.当前我国林业发展已经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2.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在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将每年的3月12日确定为植树节,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40多年来,我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分别增长1倍左右,对全球植被增量的贡献比例居世界首位。将植树节的规定写入法律,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这次森林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的造林绿化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3.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在“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新森林法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从计划性管理向市场化管理转变。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让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利于在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这样一来,林业经营者既具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也有从森林资源的经营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能够较好处理保护和发展、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等关系。此次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章节,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对于商品林,则明确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林木还让不让砍?怎么砍?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基础上修订森林法,是否意味着全民进入“告别斧头”时代?怎样的条件下允许合理砍伐林木?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管理,又充分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新森林法,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针对实践中林业经营者反映的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国家林草局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林农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如对于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这是一个重大变化,能够切实提高办证效率,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